聽說前陣子廣為流傳『現金保管條』這種東西,呵~別怪我這麼說,我還真的沒收過這種mail,直到當事人拿出來才親眼目睹它的長相哪!一查之下,原來網路上還真多有關它的討論或文章,才小小研究了一番。

  很多人在問,借人家錢到底有什麼方式能自保?在這裡還是告訴各位,最好還依法簽立本票、借據,或是開立現行法已無刑事責任之支票也好,至少這幾樣本身有法律救濟途徑可走,如本票就可直接聲請裁定債權,下來後就可直接強制執行,為最具公權力之方法;而借據、本票雖本身無執行力可言,但在法律上可當有力證據,只要提起訴訟即可。


  而所謂的現金保管條,寫的方式和借據大同小異,只是用語上改變一下;且不論其內容或如何訂立,因為它在法院上並無效力,所以不打算多介紹。在網路上都宣稱保管條的效力比借據強,因為幫人保管物品(金錢亦為物),持有人嗣後將物品占為己有屬刑法上的侵占罪;而借據只能走民事訴訟,效力不如刑法可以將對方通緝到案。


  以上對於侵占罪的說法是沒有錯,但是它沒有考慮到法官在辦案時,不是光看事證,還要加上兩造當事人的心證;也就是說,當初真意是給對方保管,卻發生侵占而起訴,可;但簽訂現金保管條的本意為金錢借貸,當事人真意和字據內容不符,是為虛偽意思表示,那是無效的;在刑事法庭裡尤其注重當事人的故意過失,務必探求當事人真意及事實,只要被查出來是金錢借貸,很多法官是發回不辦的,因為刑庭有更多重要的刑案須要裁定。


  大家知道,借錢不還又找不到人的案件,律師為保全當事人的權益,多建議用詐欺帶民事來起訴,像這樣的案件刑事法官都不太想接了,更何況根本與事實不符的現金保管條?所以請別誤信現金保管條具有刑法效力,在法條中根本找不到有關條文,在今日交易習慣裡也無此樣交易習慣,民法也沒有可遵循之法理;所以不要因小失大,用了一個法律根本不存在的東西,到頭來是兩頭空,沒有證據又無起訴效力。


  借債還錢天經地義,愿大家荷包都滿滿~


                海裡一隻豬   寫於悠閒的週末下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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